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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Education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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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增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秩序,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岗教职员工和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 审批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凡是以中山大学等公办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通过我校办理出国(境),无论使用学校经费还是非学校经费(包括接受境外资助、邀请方或第三方资助等),均须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使用因公护照办理手续。非上述人员则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按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

出访人员必须持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为抬头的公务邀请函。

第五条 出访性质分为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组织履职等)与非学术交流合作(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出访人员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和非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人员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提供真实规范的邀请函和具体日程安排。邀请函必须从出访国/地区本土发出。原则上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出国(境)进行学术访问,须与邀请单位或个人有交流合作关系,须具有较强的实质性和学术性内容,并与自己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关。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须有学术论文被会议接受并应邀在会议上作报告,或在会议中担任一定职务,抑或确有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使用同一篇论文参加多个学术会议,或同一篇论文多人参加同一会议。

第七条 正确执行限量管理。学校副校级领导(含校长助理)每年出访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二级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每年出访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其他在职教职员工每年出访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如确有必要增加次数的,报校长、书记审批。同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出境访问。

第八条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学术交流出访人员的选派,教学、科研骨干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有较强外语表达能力者优先。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按实际需要安排。

非教学科研人员或教学科研人员开展非学术交流活动,出访3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赴港澳地区访问一般不超过3天。出国团组总人数一般为3至5人,不得超过6人,赴港澳团组总人数不超过8人。

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含在途时间)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第十条 出访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不得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应及时报批。

出访期间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办理因私事务(如探亲、访友、旅游等)。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在校正式工作未满一年者、与学校的聘用合同即将期满者,原则上不能派遣出国。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70岁以上人员须提交市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若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为中山大学在职(含退休)人员,执行《中山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规定》;非中山大学在职(含退休)人员,则填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详见附件1)(申请因公赴台湾地区,按《大陆居民应邀赴台办理指南》执行)。原则上需提前两个月办理审批手续,学校各派出单位对出国(境)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出访,根据出访目的和要求,由外事处协同二级单位提出随访人员建议名单,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副校级领导(含校长助理)因公出国(境),由校长或书记审批。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出访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联系/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或书记审批,外事部门协助办理出访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副职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审核,由联系/分管校领导和主管外事/港澳台事务校领导审批,外事部门协助办理出访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外事/港澳台事务校领导审批,外事部门协助办理出访手续。

第十九条 在校本科生因公出访,按要求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本科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详见附件2),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经学生处、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核签,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主管外事/港澳台事务校领导审批,外事部门协助完成出访手续。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出访人员的身份、出访任务要严格把关,杜绝虚假情况,并加强对出访人员的思想教育。

党委组织部对因公出访人员进行政审,加强外事纪律教育;

人事处对因公出访人员是否符合人事合同进行审核;

学科与科技管理处对参加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和开展国(境)科研合作必要性进行审核;

财务处严格审核出访经费来源及合理性;

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查出访人员申请材料,包括因公出访管理政策把握等;

学生处就因公出访本科生情况进行审核。

原则上,校内各职能部门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出访人员需签署《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公派出访人员承诺书》(详见附件3)并履行承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协会、学会、商会和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所在团体公务活动临时出国(境),出访费用须由该社会团体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两人以上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除负责主持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的领导,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出访人员须增强应急应变意识,在境外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到紧急事项及时联系汇报。

第二十六条 出访人员须增强安全保密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从事与自己公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就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问题发表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不当言论或有不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出访人员应诚实、守信。若有下列行为,以书面形式通报本人、所在单位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当次所有出访费用全部自理,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一)虚报团组级别、出访任务、国家数、天数等,伪造申报材料、签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实际出访未按照报批的计划执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路线、无故提前出访或延期出国;

(三)以因公出国(境)为名办理因私事务;

(四)回国后,不履行承诺。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访费用来源支出。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出访前必须有明确的出访计划,出访结束之后须递交出访总结,根据出访成果明确下一步工作计划,推进后期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