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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关于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中新院〔2012〕7号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4月27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益,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优秀教育资源,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服务,应以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高素质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学院的整体综合实力为原则。

第三条 聘请外教应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把好聘请关,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院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教担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外教为持外国护照,并持有工作签证,应聘在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及专项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程序与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聘用外教单位(系、部、室)于每年6月1日前向学科与科技管理处提出下一学年外教聘请计划,并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计划表》。外事处协同各聘用外教单位组织安排拟聘人员的面试或试讲,同时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审批表》,使用单位负责人出具是否聘用的书面意见,经外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外事处是全院外教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有关管理规定;

2. 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协助聘用单位做好外教的遴选工作;

3. 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籍

教师工作的外事手续》流程要求办理聘用外教的外事手续;

4.负责外教待遇标准制定和工资核发;

5. 负责对外教就我国法律法规与学院规章的培训、介绍,明确外教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等相关事宜;

6. 协助教学管理部门落实外教的教学安排、监控与考核等工作;

7. 协助后勤管理部门为外教提供后勤服务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8.负责外教管理,与学院内外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9.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外教联系和沟通,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

院反映;

10. 协同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外教的到职或离职工作。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外事手续

第七条 符合我院教学或科研需要。

第八条 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教,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两年以上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经历。

从事专业类教学的外教,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有相关教学工作经历。

从事科研或专项项目管理工作的外教,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相关科研或技术工作经历。

第九条 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条 聘用外教的外事手续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外事手续》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外教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外教在学院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质量符合要求,有取得学院薪酬的权利,其薪酬标准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确定。

第十二条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遵守所在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或影响学院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外教受聘期间,原则上享受学院提供设备齐全的单人住房(内有卫生间、空调、电冰箱、电视、电风扇、洗衣机、微波炉、衣柜、互联网电脑、办公桌等)。

第五章 外教的教学管理与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外教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得在校内外活动中或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不得参与与其本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 外教应按照我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安排实施教学。恪守教师规范,遵守教学纪律。

第十六条 外教要接受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督导组的检查、评估及教学监控,接受学生对其教学质量的评价。

第十七条 外教来华前,应自行在海外购买涵盖在华期间的人身意外和住院医疗保险,或来华后在我国购买上述保险。外教应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将参保凭证交外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来自与我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持职业签证入境被我院正式聘用的外教,按照我国税收相关政策向地税部门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报到时,应向外事处提供外国专家证及应聘来华时间等材料。

第十九条 各聘用外教单位应配合外事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外教进行教学与日常管理,检查、监督外教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认真审定外教的授课方案和使用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他材料);使用外文原版教材,应对其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关心外教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协调、处理外教提出的工作、生活方面问题,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二十二条 外教违反合同或学院规章制度的,将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者,由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学院将按合同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外事工作与合作办学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外事手续

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计划表

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审批表

附件一: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外事手续

各单位聘用的外国文教专家,按工作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两类。聘期在6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为长期受聘外国文教专家;聘期未满6个月者为短期受聘外国文教专家。

一、外国文教专家长期聘用的手续

(一)聘用在境外的外国文教专家

外国文教专家拟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须取得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持“Z”(职业)签证入境。

1.外国文教专家使用单位确定人选后,在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前60个工作日向学科与科技管理处提交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审批表(附件3,由外国文教专家使用单位填写)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附件1,由外教本人填写);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4)最高学历证书与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健康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如只能提供私人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则在入境后申办居留许可时补交公安部门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聘用合同复印件(中英文);

(7)护照复印件;(盖学院公章);

(8)如有随行家属(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其护照复印件,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

(9)保险凭证(包括重大疾病险、意外事故险、住院险,如来华前未购买,须在来校后购买并在申办外国专家证时将参保凭证交合作交流部备案);

(10)保证书。

注:以上材料除(1)外均一式两份。

2.外事处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3.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外事处报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及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4.外事处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交受聘方,受聘方持以上批件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职业(Z)签证。

5.外国文教专家在持职业签证入境后15日内应申办外国专家证,30日内应申办居留许可(注:对非持职业签证入境者,公安机关不予以受理其居留许可申请)。

(1)外国专家证是外国文教专家在我国合法工作的身份证明。由外事处向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

①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存根;

②外国专家证申请表(附件2,由外教本人填写);

③护照复印件(含资料页、签证页与最后一次出入境记录页);

④本人和随行家属(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

⑤公安部门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如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已提交了规定的健康证明,此项可不再提供)。

(2)居留许可是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居留的有效法律证件,为贴纸式夹入护照内使用。居留许可一次签发有效期最长一年,在有效期内可多次出入境。外国文教专家须在入境30日内,持以下材料前往其居住地所属市公安局申办:

①申请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含资料页、签证页与最后一次出入境记录页);

②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附件5);

③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④外国专家证;

⑤任职证明;

⑥如有随行家属,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

⑦公安部门指定的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原件。

(二)国内转聘的外国文教专家

1. 外国文教专家使用单位确定人选之后,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原居留许可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外事处提交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审批表;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原外国专家证复印件;

(4)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

(5) 上一个外教使用单位(半年内)的推荐表复印件(附件6);

(6) 护照复印件(含签证、居留许可页);

(7)最高学历证书与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8)公安部门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复印件;

(9)聘用合同复印件(中英文);

(10)本人和随行家属(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

(11)保险凭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除(1)和(10)外均一式两份。

2.外事处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3.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外事部报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及签发外国专家证。

4.外国文教专家获得外国专家证后,外事处协助外国文教专家向居住地所属市公安局申办居留许可。

(三)外国文教专家办理专家证延期的手续

1. 外国文教专家使用单位在外国文教专家原居留许可有效期前3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审批表;

(2)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附件3,由外教本人填写);

(3)原外国专家证;

(4)新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中英文);

(5)保险凭证。

2.外事处审核后,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3.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外事处报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及签发外国专家证;

4.外国文教专家获得外国专家证后,外事处协助外国文教专家向居住地所属市公安局申办居留许可。

二、外国文教专家短期聘用的手续

(一)外国文教专家邀请单位确定人选后,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手续:

1. 邀请单位在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前30个工作日向外事处提交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签证申请表(附件4,由外国文教专家使用单位填写);

(2)外国文教专家个人简历复印件;

(3)外国文教专家护照复印件;

(4)外国文教专家访华日程;

(5)外国文教专家任职证明;

(6)保证书(由外国文教专家邀请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外国专家在华期间根据聘用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能够得到有效保证,聘请单位敦促、监督外国文教专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时离境的措施。)

(7)如有随行家属(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其护照复印件,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

2. 外事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及签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3. 邀请单位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原件交外国专家,由外国专家持该函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

(二)涉及以下来华事项,须报教育部审批。外国文教专家邀请单位应在受聘方来访前3个月向外事部提交申请:

1. 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来访;

2. 未建交国家或地区的团组或人员的来访;

3. 邀请外国中央、地方副省(部)级以上人员或卸任外国政要来访;

4. 邀请涉及民族、宗教、人权、意识形态等敏感问题的人员来访。

附件: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 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3. 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表

4.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签证审批表

5.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6. 外国文教专家推荐表

(以上附件可从学院主页->管理机构->外事处->"相关下载"栏下载,http://xh.sysu.edu.cn/admin/news_more.asp?lm=&lm2=260&open=_blank&tj=0&hot=0

附件二:

至 学年度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计划表

聘用单位名称:

聘请

人数

聘请

目的

对外教资历

要求

所授课程

名称

授课

年级

使用

教材

周课时量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系(部)主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审批表

基本情况

姓名(护照用名)

性别

国籍

职业

职称

学历

专业

护照号码

出生时间

聘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随行家属

基本情况

配偶姓名 国籍 护照号码

子女姓名 国籍 护照号码

最近一次实际入境时间

年 月 日

拟入境时间

年 月 日

拟申请来华签证使领馆所在城市名称

国内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国内住址

保险事宜

是否已购买在华其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是 □否

投保金额: RMB/年

投保公司: 经纪人及联系方式:

主要工作内容(选择以下类型,并作出具体说明)

工作内容

□ 教学 □ 科研 □ 管理

说明:

薪酬福利

薪酬及

其它待遇

聘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以下由审批单位填写

外事工作与合作办学部

负责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