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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关于学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学习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学生赴国(境)外短期交流学习的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交流生的学习形式

第一条 交流生指自愿为前提,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交流生在国外所学的课程和学分,我院将根据教学计划的实际情况经审查后,进行成绩转换及学分承认。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根据我院交费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二条 交流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个学期,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归校修完学业。

第三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形式主要是选修与在读专业相关的课程插班学习。

第二章交流生的管理

第四条 交流生的基本条件:

1. 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 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 参加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4. 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达到交流学习的目的。

第五条 课程修读及认定:

1. 学生申请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前往学习学院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院专业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选课与学分,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报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批后报学院教务处备案。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返校后经认定以替代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关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学分。学院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2. 交流生在外学习的课程和学分若替代不了所在专业相关的必修课程及学分时,所在专业应把交流生在外学习的课程和学分作为我院23个公共选修课学分中的某些课程和学分加以承认。

3. 根据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院相关院系负责人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4. 某些院系规定必须修读而在外没有学习的课程,学生交流学习前或结束后经申请批准后可插入相关班级提前先修或回校补修;若时间合适,学生也可在自修的基础上经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辅导复习,经任课教师及相关学系主任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第六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1. 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国(境)外高校邮件密封寄至我院教务处,教务部留存成绩单原件,复印件交相关院系存档。

2. 学分认定及转换

交流生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院学分与学时的对应科目予以确定。

当国(境)外高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院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若国(境)外高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院,则按国(境)外高校的学分登录,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院其他课程的学分。

(2) 若国(境)外高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院,学生应参加我院相关课程的补修或重考,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院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登录)。

3. 成绩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可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 如果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则按国(境)外高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95-

100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2-

74

69-

71

66-

68

63-

65

60-

62

0-

59

(2) 如果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登录。

(注:如国(境)外高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院的“90-94”分;若国(境)外高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院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3) 如果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登录。

(4) 如果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登录。

(5) 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协同相关学系商定。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化的基本程序:

1. 学生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本科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该表可从教务处领取),连同在国(境)外所修课程的成绩单(须经国(境)外高校盖章)一起提交所在院系审查。

2. 院系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院教务处审核。

3. 经审核的“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本科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由教务处存档,复印件交相关学系备案。

4. 学生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本科交流生课程、学分补修信息表”,由所在学系、专业主任审批后,确认学生返校后应补修的课程及学分。

第八条 学生管理:

1. 凡有意愿参加国(境)外短期交流学习的学生,由个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在国(境)外学校学习的计划和学生家长同意的签字,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后到教务处备案,按规定到学科与科技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2. 申请学生提供的所有资料应真实、可靠,如因提供虚假资料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申请学生个人承担责任。

3. 出国前,学生须与我院签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及《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承诺书》,学生承诺在外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境)外高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国(境)外高校的管理。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须同时与我院签订《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为其在国外学习的子女在国外购买保险,安全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己负责。(附承诺书样式)学生必须在出国(境)前购买相关的保险,并把此保险的复印件交予所在院系。

4. 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60天内不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5. 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须中途终止交流学习计划,必须向双方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